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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9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控股的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开展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带来

的风险(以下简称“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

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在上汽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关注上

汽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督促上汽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评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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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汇报。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多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相互协调,

与财务部密切配合,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做到信息监控

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日常监测,对金融业务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风险处置工作情况。定期获取并审阅上汽财务公司

的月报及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定期评估上

汽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 定期获取公司在上汽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使用

情况的信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上汽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

置机制:

    (一)上汽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受到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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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处罚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上汽财务公司无

法正常经营的;

    (二)上汽财务公司出现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发生重大诈骗案件、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风险情形,导致

或可能导致上汽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上汽财务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

经营风险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上汽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上汽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上汽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导致或可能导致上汽财务公司无法

正常经营的;

    (六)上汽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责令停业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上汽财务公司上述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部应

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评估分析后

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公司应及时督促

上汽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

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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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

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

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上汽财务公司上述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应与上汽

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上汽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

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上汽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

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

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

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上汽财务公

司金融业务风险的评估监测,督促上汽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上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

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会同上汽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

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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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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