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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0741       证券简称:华域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
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上述文件的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1);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
2);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内容见附件3)。


    特此公告。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1
附件 1: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新增)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产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3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提供的担保;
 上;(删除)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7.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担保。
 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总资产 30%的事项;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除外。(新增)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章程及相关公司
                                         治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
                                         2
                                         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给予相应处分,
                                         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
                                         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增)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下内容:                                 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股东大会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新增)
决程序。(删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六十七条 股东 大会由董 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开披露。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第六款: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         第四款: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比例限制。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新增)
                                             第七款: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
                                         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买、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买、出
出售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3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删除)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十)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公司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经理提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惩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
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执行
行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对外投资、收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大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如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有)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举产生和罢免。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4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       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       进行编制。
会计报告。(删除)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
附件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新增)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删除)   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的其他担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买、出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除外。(新增)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6
                                             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给予相
                                             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
                                             增)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得变更);(删除)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日;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五)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程序。(新增)
(六)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认,不得变更。(调整)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新增)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时公开披露。
                                             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

                                         7
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新增)
                                             (第七款)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新增)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第二款)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和完整。                                     整。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
公司可以选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
                                             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应当同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      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
附件 3:
                  《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   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如有)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十条 依《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行使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的职权包括: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务资助等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九)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3000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万元的现金或实物捐赠事项;(新增)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     本条删除,内容合并至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事先由独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立董事书面认可;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独立    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所;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投票权;
 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9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董事应当对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
                                               内容不变,独立设为第五十四条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