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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域汽车:华域汽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2-04-29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外,也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
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该情形
出现之日起 2 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

                                    1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3
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件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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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十三)审议批准如下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5
人代为行使。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给予相应处分,给公
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
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6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二十四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不得变更原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
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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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8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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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
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
程序和记录等事宜。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由召集人负责组建。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会
议秘书处做发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
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如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可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
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有下列情
                               10
形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
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
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
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11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2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保险、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
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东向股东
大会作出其为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若其他股东、监
事仍有质疑,可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告,或参照本规则第六十
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3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
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否则视为弃权。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至
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董事(监事)。
    第五十二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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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
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议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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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
散会。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
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
执行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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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
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
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
                                17
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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