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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闻泰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辉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灿宇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闻泰科技

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华泰联

合证券现就 2021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华泰联合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保荐协议,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权利义务。
        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4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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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背承诺等情况。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经核查,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法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公司治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等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8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有效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11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闻泰科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技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出现该等事项。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闻泰科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技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闻泰科技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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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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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闻泰

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

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决

策与报告,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闻泰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闻泰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4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闻泰科技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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