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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闻泰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
司应审慎判断和处理。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同
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提出意见,董事会秘书
建议同意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
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内部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申请暂缓
或豁免的主体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事项进展和市场传闻
情况。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
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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