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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闻泰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闻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编制。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
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章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相关事件当事人或董事会秘书申请,由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披露。


         第十章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在公司证券部供相关有权查阅部门和人员查阅,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章 公司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负有责任将应披露的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申请披露,具体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各子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全部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有责任,同时在信息未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以
                             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示按要求及时报告应披露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
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 年 2 月)》同时废止。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