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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闻泰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信息收集及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
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
(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公司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1.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八条 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以下重大信息事项应及
时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条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三)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所述标准,适
用本款规定。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七)出现重大风险: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
备;

   9.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

   (八)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十三)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
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四)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其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
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
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分)子公司及时上报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草拟本部门或分支机构拟报告重大信息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将信息和相关文件、资料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一份电子文件。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
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
履行该项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四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
告知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
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报告人批评、警告、
罚款、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所指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有关报告信息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传递、报告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之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
超过当日的二十四时)。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敏感信息收集、
保密及披露制度(2008 年)》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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