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江苏索普 保荐代表人名称: 税昊峰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600746 报告年度: 2018 年度 报告提交时间: 2019-01-22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股改方案 1、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 3.2 股 持有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的 股东为使该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将向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作出 总额为 28,168,560 股的对价安排,相当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3.2 股对价。 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已 和镇江市第二化工厂、镇江硫酸厂和镇江江南化工厂等三家公司的非 流通股股东达成意向,该等股东除执行自身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外,将 代索普集团执行一部分对价,代为执行的对价股份数量为该等股东分 别持有的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减去其自身应执行的对价股份数 量,因此,该等股东在执行并代索普集团执行对价安排后,将不再持 有公司的股份。 此外,非流通股股东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清算,如 果至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其仍无法处置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索普集 1 团将代为执行其对价安排。 2、定向回购:以其他应收款定向回购索普集团持有的 5,500 万 股 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拟定向回购控股股东索普集团持有的 5,500 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并依法注销回购的股份。回购的价 格是改革方案实施后第一个交易日起(包括该交易日)连续 3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85%,最高不超过 1.70 元,最 低不低于 1.22 元。回购资金的来源是公司对索普集团的其他应收款 中的一部分。 本次定向回购尚需要获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批复同意。 (二)股改方案实施情况 2006 年 7 月 3 日,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 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方案。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实施 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 股改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 年 7 月 21 日。 对价股份于 2006 年 7 月 25 日上市流通;自 2006 年 7 月 25 日 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 索普”,股票代码“600746”保持不变。 2、定向回购的实施 2006 年,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清 欠工作,公司被列为清欠工作的重点单位,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也 多次督促索普集团尽快履行还款义务。2006 年 11 月,镇江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镇国资产[2006]58 号《关于江苏索 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购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鉴于截 2 止 200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对索普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已降至 2,041.56 万元、已经不足以支付定向回购价款,且控股股东经营状 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现金偿还能力,且定向回购价格与目前“江苏索 普”股票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不再实施公司的定向 回购方案,《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购的请示》 不再逐级上报,并要求索普集团继续履行以现金方式归还剩余占用资 金。 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索普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总 额为 24,423.16 万元;截止 2006 年 11 月 30 日,索普集团已经全部 归还该资金占用,清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具体清欠过程如下: 2006 年 4 月至 7 月底, 索普集团以现金方式归还的占用资金 1,674.75 万元;2006 年 8 月 9 日, 索普集团以现金方式归还的占用 资金 10,000 万元;2006 年 8 月 9 日至 9 月底,索普集团以现金方 式归还占用资金 4,443.53 万元;2006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底,索普 集团以现金方式归还占用资金 4,941.02 万元;200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底,索普集团以现金方式归还的占用资金 2,041.56 万元。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衡专字 [2007]163 号《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截止 2006 年 12 月末,索普集团已无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 诺的履行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股东做出的特别承诺 1、延长限售期及增加限售条件 3 索普集团所持有原非流通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 3 年内不 对外转让,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索普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 价格不低于 5 元(如遇公司分红、送股、转增、发行新股等情形,该 价格将相应调整)。但为了解决索普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拟由 公司以对索普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定向回购其持有的部分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并予以注销,索普集团为实施该方案而向公司转让部分股份 则不受上述承诺的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2014 年 7 月 4 日,公司实施了 2013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本次派发以 2013 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28 元(含税);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公司未实施利润分配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计划;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6,421,4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2018 年 6 月 22 日, 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 公司总股本 306,421,4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 税)。。因此,上述最低减持价格 5 元/股自 2014 年 7 月 4 日经除息 处理后调整为 4.972 元/股,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经除息处理后调整 为 4.937 元/股,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经除息处理后调整为 4.817 元 /股。因此,截止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最低减持价格为 4.817 元/ 股。 2、代为执行对价安排 公司的五家非流通股股东中,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 清算,如果至改革方案实施日,其仍无法处置所持有的江苏索普的股 份,索普集团承诺将代为执行其对价安排。 3、于 2006 年末之前解决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 由于定向回购尚不足以使索普集团清偿其对公司的所有债务,为 此,索普集团承诺,将于 2006 年末之前全部清偿其他债务,从而解 4 决其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清偿措施包括以货币资金清偿以及与公司 的债权银行协商将公司的贷款转为索普集团的贷款。 4、业绩承诺 索普集团对公司的业绩增长做出以下承诺:2006 年度和 2007 年度中任一年度净利润比上年环比增长不低于 30%(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以上净利润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如果 2006 年度或 2007 年度中某一年度,公司的净利润环比增 长未达到 30%,则索普集团将以现金补偿公司,补偿规模为公司所 实现净利润与其实现 30%增长所要求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现金补 偿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30 日(自然日)内。 (二)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以及保荐机构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 诺的情况 1、延长限售期及增加限售条件。 在 2009 年 7 月 25 日之前,索普集团所持股份已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技术锁定,尚未到可 流通日,所以索普集团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 3 年内没有对外转 让。自 2009 年 11 月 17 日起,索普集团所持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8,465,605 股解禁上市流通。2009 年 11 月 20 日-12 月 31 日,索 普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5,400,000 股,减持价格均在 5 元/股以上;2010 年度,索普集团 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累计 减 持 公司 无限售 条 件 流通 股 5,422,207 股,减持价格均在 5 元/股以上;2011 度,索普集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60,398 股,减持价格均在 5 元/股以上。根据公司及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托管券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的资料,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索普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0 股;2015 年度,索普集团通过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175,155 股,减持价格均在 5 元/股以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持股余 额为 165,507,845 股;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索普集团未就上述 股份减持;该项承诺履行正常。 2、代为执行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完成。由于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已经破产,其所持有的 1,760,537 股法人股份已经被江苏省镇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镇民破字第 38-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 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其应支付的 227,074 股对价由索普集团 先行代为支付。 该项承诺已完全得到履行。 3、于 2006 年末之前解决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 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索普集团已经全部归还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清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根据江苏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衡专字 [2007]163 号《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截止 2006 年 12 月末,索普集团已无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业绩承诺 按照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 2006 年财务报 告,公司 2006 年度实现净利润 10,693,284.47 元,较 2005 年度实 现净利润 7,908,563.04 元环比增长 35.22%。 按照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天 衡 审 字 [2008]272 号 审 计 报 告 , 公 司 2007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14,078,845.91 元,较 2006 年度实现净利润 7,070,120.95 元(根据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衡审字[2008]272 号《审计 报告》,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公司 2006 年度净利润调整数)环比增 6 长 99.91%。 该承诺履行情况正常且已履行完毕。 5、本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一旦发现未履行承诺 情形,保荐机构将及时调查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承诺人违约情 况;同时,尽最大努力督促承诺人予以纠正,以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除定向回购因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镇国资产[2006]58 号《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 购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不再实施公司的定向回购方案,《关于江苏 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定向回购的请示》不再逐级上报,并要求 索普集团继续履行以现金方式归还剩余占用资金外,公司相关股东严 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执行情况正常;截止本 报告出具之日,除索普集团限价减持承诺尚在履行中之外,其他承诺 已经履行完毕。 2、承诺人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变化对其履行承诺未构成不利影响; 3、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是依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管理办法》第 24 条的规定转让股份; 4、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的信息披露符 合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2007 年 1 月 30 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刘灏申请调离光大证 券并获得批准,光大证券决定指定保荐代表人税昊峰接任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的保荐工作。 (二)公司原股东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其所持 7 有的 1,760,537 股法人股份已经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4]镇民破字第 38-2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其应支付的 227,074 股对价已由索普集团代为支付;至 2007 年 7 月 25 日,裁定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限售期满;2008 年,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办理了相关股份过户等手续,其应支 付的 227,074 股股改对价由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尚未 履行对价偿还义务,公司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部分股份的上 市流通申请。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 42 条的要求,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与股票托管券商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镇江中山西路营业部于 2009 年 7 月签定了《股票帐户监管 协议》,通过技术手段保证相关股东履行承诺。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镇江中山西路营业部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长江路 营业部。 (四)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自 2012 年 12 月起,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短期流动资金需 要,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实施了担保证券融资业务(融资融 券业务),账户名称: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资金账号: 900240299,上海证券账号:E004531419;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账户中的证券余额为:“江苏索普”股票 36,772,845 股,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 证 券 余 额 “ 江 苏 索 普 ” 股 票 数 量 一 致 。 除 前 述 36,772,845 股外,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索普(集团)有 限公司通过证券账户 B880074053,0800150807 持有“江苏索普”股 票 128,735,000 股;故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索普(集团) 有限公司通过上述帐户合计持有“江苏索普”股票 165,507,845 股(源 自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另外,为了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8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 文件精神,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2015 年 7 月 15 日,索普集团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收益互换的方式购入公司 股份 2,087,097 股。本次增持后,索普集团合计持有“江苏索普”股票 167,594,942 股,占总股本的 54.69%。2015 年 8 月 26 日及 2015 年 8 月 28 日,索普集团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收益互换的方 式分别购入公司股份 310,000 股及 50,000 股,增持完成后,索普集 团共计持有“江苏索普”股票 167,954,942 股,占 2015 年末公司总股 本的 54.81%。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原中信证券收益互换 账户中 2,447,097 股“江苏索普”股票的权属关系,索普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将该部分股票过户至中信证券普通 账户。 (五)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6 月 24 日 2 次发布《关于控 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作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发布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2018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盖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二○一九年一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