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江苏索普: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6
江苏索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3月15日分别在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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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索普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
京口区求索路10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宗贵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3,991,29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19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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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23,919,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1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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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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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91,23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股数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
7、《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90,83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股数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8%。
8、《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23,98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90,83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股数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4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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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8%。
9、《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9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57%;反对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股数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990,83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股数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8%。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
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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