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05-09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4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概况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收
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辽 02 民初 347 号等共计分立 193
份《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 193 名原告诉本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其中 186 名原告起诉公司,7 名原告起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上述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人民
币 61,869,933.70 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86 名自然人(分立 186 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58,054,320.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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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分立 7 个案件)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被告三:周成林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3,815,612.73 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 号),因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7-57 号)。
三、《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
司被认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 1.4 亿元担保,并开具 3 亿
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2014 年 5 月 16 日,大显集团与陈某、代威签
订《投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陈某向大显集团提供资金 1.5 亿元(后于 5
月 23 日变更为 1.4 亿元),大连控股对陈某提供担保,并开具 15 张合计 3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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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大连控股的相关决策程序。直
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
外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二)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 4.59 亿元质押担保事项。直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
露该担保事项。
(三)大连控股 2016 年 5 月 31 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直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
该担保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 2014 年 5 月 21 日,
揭露日为 2016 年 12 月 2 日,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原告投资损失。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后,
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
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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