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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酒店:锦江酒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23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8 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 112,107,623 股,发行

价 44.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5.80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21,454,818.5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978,545,167.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64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

下简称“建设银行浦东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申万宏源”)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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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初始存储金额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1050161364000006876   4,978,299,985.86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31050161364000006876 , 截 至 2021 年 3 月 9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4,978,299,985.8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酒店装修升级项目”和“偿还金融
机构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申万宏
源已经向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申万宏源将遵守法
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
行浦东分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震宇、徐亚芬可以随时到建设银
行浦东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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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立即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申万宏源确保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定的要求。
    8、建设银行浦东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
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申万宏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锦江酒店、申万宏源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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