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 行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告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3.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告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6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公告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2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调整现场会议召开方式为通讯会议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黄浦 区茂名南路 59 号锦江饭店小礼堂召开,为积极配合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 情防控最新要求,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 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与现场会议要求一 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强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通 讯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9,491,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14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512,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907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6,996,69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75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9,003,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211%。 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在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通讯 方式投票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880,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23,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9%。 4 2.《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879,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24,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879,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24,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879,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124,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923,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80,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916,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80,02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6.《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26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2%;反对 614,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弃权 1,124,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7.《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8,586,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34%;反对 30,372,6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5400%;弃权 44,5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579,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338%;反对 30,372,60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23%;弃权 44,5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8.《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拟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0,375,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64%;反对 52,657,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2433%;弃权 1,080,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37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64 %;反对 52,657,7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433 %;弃权 1,080,0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3%。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继续由锦江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3,258,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27%;反对 52,657,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1597%;弃权 1,080,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258,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27%;反对 52,657,77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97%;弃权 1,080,02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就本议案的审议,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7,923,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80,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4%。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 6 果如下: 11.01 张晓强 同意 597,518,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4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511,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717%。根据表决结果,张晓强当 选为公司董事。 11.02 陈礼明 同意 609,757,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4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750,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170%。根据表决结果,陈礼明当 选为公司董事。 11.03 马名驹 同意 563,846,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81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1,839,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653%。根据表决结果,马名驹当 选为公司董事。 11.04 周维 同意 609,757,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4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750,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170%。根据表决结果,周维当选 为公司董事。 11.05 沈莉 同意 609,992,1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984,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424%。根据表决结果,沈莉当选 为公司董事。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 及结果如下: 12.01 孙持平 7 同意 610,424,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4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34%。根据表决结果,孙持平当 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2.02 张晖明 同意 610,424,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4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34%。根据表决结果,张晖明当 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2.03 徐建新 同意 610,424,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4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34%。根据表决结果,徐建新当 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2.04 刘九评 同意 610,424,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416,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734%。根据表决结果,刘九评当 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 果如下: 13.01 王国兴 同意 608,288,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46%。根据表决结果,王国兴当选为公司监事。 13.02 徐铮 同意 608,288,9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46%。根据表决结果,徐铮当选为公司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通知》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