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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国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编号:2019-11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转股代码:190033           转股简称:国贸转股
债券代码:143972           债券简称:18 厦贸 Y1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4 月 26 日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8 厦贸 Y1(代码:143972)
    3. 发行主体: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1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2+N 年可续期债券。即以 2 年为基础期限,在基
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周期不
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3%。本期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止 ;如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期债券 1 个周期,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
    8. 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
为每年的 4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
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9.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
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年度计息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3%,每手“18 厦贸 Y1”(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53.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2. 本次付息日:2019 年 4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4 月 2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厦贸 Y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己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 厦贸 Y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2801 单元
    联系人:吴耀坤
    联系电话:0592-5898649
    传真:0592-5167929
    邮政编码:361000
    2.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赵洋
    联系电话: 0755-81917033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3. 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