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浪潮软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任何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都
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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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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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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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
息、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途径、知悉的时间、与公司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公司负责人应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
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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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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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确如下内容: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中国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可
以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
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
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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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
施。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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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知情人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 亲属关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
类型 称/政府部门名称 身份 /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系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时间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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