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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浪潮软件:浪潮软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
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1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
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
或泄露,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确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招股说明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
充公告。
    2、募集说明书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当加盖
公司公章。
    4、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5、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在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4、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6、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后,由专人负责将公告披露的报刊存档并报告董事会秘
书,并将定期报告文本报送地方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对外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
    4、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5、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
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不
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传递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
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同时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未公
开信息的披露程序按重大事件的披露程序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
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对
内幕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
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指派证券部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
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山
东证监局等单位的正式行文,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3 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
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
成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法规、规则与条
款内容产生差异,应参照新的法规、规则执行,必要时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公司二○○七年七月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