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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阳能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600758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临 2019-00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4 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沈焦股份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11.5 亿元人民币(含
本次担保数额)。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逾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7,183,191.66 元(逾期
担保为原“金帝建设”时期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18 年 12 月 28 日,沈焦股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五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向
沈焦股份提供 4 亿元人民币的最高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
为:从 2018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止。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 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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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4.注册资金:人民币 235,000 万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
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
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
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 100%的股权。担
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47.07%
的股权。
    7.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589,011
万元,负债总额 1,291,233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52,432 万元,流动负债总
额 1,154,059 万元,资产净额 297,778 万元,营业收入 754,097 万元,净利
润 55,011 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沈焦股份资产总额 1,469,523 万元,负债总
额 1,171,626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 529,387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37,590
万元,资产净额 297,897 万元,营业收入 521,673 万元,净利润 7,425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五爱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
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
额为人民币 4 亿元整。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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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
债务”)。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
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
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沈焦股份进行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沈焦股份流
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够
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3,957,183,191.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13%;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3,940,0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82%,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目前逾期对
外担保总额为 17,183,191.66 元,上述逾期担保均为红阳能源重组前原金帝
建设遗留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3页
2、综合授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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