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阳能源: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5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辽宁红阳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做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
于控股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拟出资购买沈煤集团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促进公司煤
炭业务板块向上游矿井工程设计、建设方向延伸,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符合
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
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克实
王 敏
崔万田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