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童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 ”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 行 )》 (以 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
“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 下简称 《补充规定》 )、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⒛ 13年 修订 )》 (以 下简称
“《 ”
回购指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
“ ”
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立董事 ,本 着认真 、负责
的态度 ,现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如下 :
l、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 《 、《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有 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 的合理回归 ,有 利于稳定
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维 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 ,切 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
回报 ,本 次股份 回购具有必要性 。
3、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万 元 (含 ),不 超过人 民
币 2,300万 元 (含 ),资 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 占公司资产
的比例较小 ,不 会对公司的经 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 会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 ;本 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
4、 本次回购 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 ,特 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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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综上所述 ,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合法 、合规 ,本 次回购 公司股份具有必要
性 ,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 次回购公
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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