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30
股票代码:600764 股票简称:中国海防 编号:临2020-01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0 号),中国
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78,961,248
股,发行价格 26.76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13,002,996.48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0,889,993.48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查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G1002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
公司在本次重组交割完成后在相关开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4)。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声科技”)、杭州瑞声
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声海仪”)、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威智能”)为公司子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2020 年 6 月 28 日,海声科技、瑞声海仪及双
威智能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自贸区支行(以下简
称“工商银行宜昌自贸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上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上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涿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涿州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与前述各子公司及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存储金额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称 (万元)
工商银
海声科 行宜昌 水声侦察装备产业化
1807080029200276074 0.00
技 自贸区 XXXX 建设项目
支行
农业银 海洋防务 XXXX 探测
瑞声海
行上泗 19020301040023234 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 0.00
仪
支行 目
中国银
双威智 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
行涿州 101913832981 0.00
能 建设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海声科技/瑞声海仪/双威智能(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工商银行宜昌自贸区支行/农业银行上泗支行/中国银行涿州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二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如上表所示。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烨辛、张明慧、钱文锐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和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并抄送至项目组邮箱,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
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
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
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