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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防:中国海防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9月修订)2021-09-28  

                                  国舶工团洋务信对股有公
        中船重集海防与息抗份限司
                          外资理度
                        对投管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
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符合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
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
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5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
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
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
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等有关
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设立子公司;
    2、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一   1 一
    3、购买股票、基金、债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投资产品;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的投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
    (三) 进行股权投资时应聚焦主业主责。按照国家赋予的使命任
务、国资委及相关主管单位核定主业开展股权投资,重点支持主业竞
争力、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
在境外实施非主业投资;
    (四)注重能力匹配、风险可控。要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
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五)追求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战略性投资
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 8%;
    (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威胁、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不得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不得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协定;遵守国际惯例、投资所在国(地区)商业规则和文化习
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集团公司声誉;
    (七)对于参股投资项目,应以战略合作、获取资源、提高利润
等作为主要目的,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我
                                                  一   2 一
方持有的核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对外参股合作;
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
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八)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股权投
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
别监管类的股权投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履行上报国资委审核程序;
    (九)原则上不允许管理层级为三级的单位及以下级别单位实施
股权投资项目;
    (十)坚持先核准后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设立、
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执行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
各分、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事项,还应根据其内部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对外投资决策流程履行相关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重要档案
资料保存。决策确定后,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以文
件形式报公司备案。其中,子公司包括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
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各
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除法定职权或股东大会明
确不得再授权的事项,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总
经理办公会等。
                                                   一   3 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
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其成员由董事会聘请,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法治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进行审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
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
做出决策和修订。
    第八条 公司规划运营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
性状况进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
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对拟投资项目,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一   4 一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规划运营部完成项目前期投资管
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规则》《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各种对外投资
做出审议和决策。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   5 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
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
投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
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规划运营部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经济
分析、投资论证,对拟投资项目论证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有必要时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
    项目投资论证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和投资进度;
    2、 投资项目的相关市场和技术信息;
    3、 投资项目的预期损益和投资收益;
    4、 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控制分析。
    第十六条 对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权
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   6 一
    第十七条 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应编制项目投资议案,
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评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提出投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及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的各分、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投资项
目、规避投资项目审批,违者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在总经理领
导下由规划运营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各类投资项目均应进行投资论证。投资论证应根据拟投
资项目特点和有关规定,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为投资决策提
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
投资方案、投资各方的详细情况、项目必要性、市场分析、公司定位、
投资主要内容介绍、财务分析、风险识别与应对措施、结论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相关部门及下属的分、子公司应
提供完整的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及办事
流程,以及与国内相关法律、政策的比较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决策信息。
    境外投资活动除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国家商
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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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投资有
调整的,应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 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 实施主体调整;
    (三) 投资规模调整;
    (四) 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投资主体负债率
过高的;
    (五)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 合作方违约,或合作方发生根本性变化;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实施重大调整或终止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全部工商登记等手续的,应向公司进行
书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已经决策但在六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投资项目计划中止的,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报告予以说明。以上说明包括项目具体的状态、原因及后续计划。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对已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运营的投资项目组织进行自评价,并进行
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投资应每季度向公司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到
重大事件,如涉及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变化、涉及诉讼、大额浮动亏
损或潜在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公司报告。
                                                    一   8 一
    高风险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汇买卖、期货交
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实施主体应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
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设立子公司,协助子公司成
立董事会、股东会,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按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完成投资资金的注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须依法办理相关
登记、备案或报告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成立后,由子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投资证明书
或股东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子公司
经营动态,按年、季对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年度子公司财
务预算、决算;监督子公司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按监
管要求对履行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子公司合同、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实施全过程要加强风险
防控意识,强化前期风险评估,切实开展可行性研究,全面深入分析
市场、技术、经营、安全、政策、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提出有
效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全新业务领域的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
                                                   一   9 一
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发挥投资机构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
风险管控能力等优势,降低股权投资风险;境外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当
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
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
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对外并购类股权投资项目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
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高度重视并购
过程中的法律、财务和估值等风险因素,严防设租寻租问题,对重大
风险因素要制定防范预案,有效防范与规避并购风险。
    第三十五条 对外并购类股权投资项目涉及对赌事项的,应采取相
关措施,积极防控相关风险:
    (一)要科学严谨制定对赌并购协议,对赌条款设置应保持公允、
投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二)应科学合理设置对赌指标,主要采用针对结果的效益指标,
并综合采用投票权、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激励等过
程管控指标;
    (三)对赌补偿要采用股权回购、治理席位调整等具有中长期性
质的补偿条件;
    (四)支付对价要提高调整灵活度,运用延期或根据业绩情况分
期等方式支付对价;
    (五)加强对赌并购项目管控,避免收购后“以赌代管”,完全依
赖出让方或原管理层管理控制,利用对赌期进行业务整合。
                                                   一   10 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关闭,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安置等工作,有效防范与
规避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股权投资廉洁承诺制度,全面落实廉洁风
险防控责任,加强股权投资项目及有关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廉洁
风险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廉洁教育和监督检查,促使从业
人员廉洁自律,有效防控廉洁风险。
    第三十八条 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股权投资项目及有关事
项的定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会议管理等工作,
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章 参股投资专项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严控各级子公司的参股投资,
推动相关资源向主责主业领域集中; 各级子公司应认真贯彻公司高质
量发展战略纲要,严把参股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
参股方式,注重参股企业投资回报,建立健全参股投资审核决策机制,
科学规范参股投资行为。
    第四十条 参股投资项目单位应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
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
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有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
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开展参
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
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
                                                  一   11 一
的合作方。
    第四十一条 参股投资项目单位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加强运行监
测,严格财务监管,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商标、资质等无形资
产使用,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促进参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
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提
供垫资;
    (二)各级单位的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国海防”等公
司有关字号。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
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三)参股投资项目单位及其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担任
职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参股投资项目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
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参股企业开展的重大经营项目、重大投融资事项以及核
心人员变化、未能达到预期业绩承诺、违反有关协议约定、开展高风
险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委派至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向参股投资项目单位汇报,由项目单位采取有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参股企业定期清查评估机制,按照保
留(或增持)类、减持(或观察)类、退出类三种方式实施分类动态
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一   12 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保留(或增持)类管理:
    1.符合公司主业投资方向,与主责主业存在协同或配套关系,且
最近 5 年有过分红的战略性股权投资;
    2.过去 5 年至少有 2-3 年盈利,且能在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条件
下分红,有合理投资回报的财务性投资;
    3.政策性破产或辅业改制退出时设立的托底公司,至今仍然承担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参股投资;
    4.为加强对外技术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参与设立研究机构
的参股投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减持(或观察)类管理:
    1.符合公司主责主业、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战略性持有
但尚未盈利或处于前期亏损阶段的参股投资;
    2.保留类项目中公司治理和发展趋势不及预期的,调整纳入观察
类管理。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退出类管理:
    1.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股权要进行价
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
要强化跟踪管理;
    2.参股企业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
    3.参股企业或合作方未履行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
    4.与参股企业或合作方无法就重大问题达成一致;
    5.委派人员无法依法行权,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
                                                   一   13 一
    6.达到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的;
    7.投资主体认为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
    8.投资主体认为已达到财务收益预期,或有必要退出部分股权以
控制投资风险的;
    9.投资主体认为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对外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合同规定或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子
公司)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对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债券投资项目发生以
下情形时,公司应考虑退出:
    1、能通过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价值最大
化,创造超额收益;
                                                   一   14 一
    2、投资项目经营恶化或连续三年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
    3、投资项目因合并、分立、并购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资
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变化;
    4、其他应主动退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价值创造能力低、长期无回
报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退出规定予以清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的,必须予以清理:
    1、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战略投资除外)必须清理;
    2、连续三年不分红的企业(战略投资除外)必须清理;
    3、由于特定目标投资的企业,待目标任务完成后必须清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由规划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
让分析报告。在处置投资资产前,必须对拟处置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和其他后果,报公司总经
理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
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规划运营部应做好投资项目收回或转让的资产评估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八章 投资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条 对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
                                                 一   15 一
经批准,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科研费、基建技改费以及国家规
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进行对外投资。对于涉及以国拨技改
资金形成的资产投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按公司
相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涉及产权界定和变动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公
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在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投资协议(合同)或其他方式
中应规定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的比例、时间等,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三条 由于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对外投资重大损失的,有关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参与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法人财
产或者收取商业贿赂。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所
属单位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党组或党委根据
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具体责任人相应的政纪、组织处理
和经济处罚;
    (二) 违法、违纪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追
究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监督项目投资过程,对出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依照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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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
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子公
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外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
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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