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11月修订)2022-11-1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会
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
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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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
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占
三分之一。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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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有
独立性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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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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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
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
公司股东提名的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
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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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在改选出新的独立
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
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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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
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时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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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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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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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督促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
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
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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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
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
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条件和报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报酬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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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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