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祥龙: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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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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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 20 人,代表
股份数 954234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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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
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9542343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同意 9542343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9542343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同意 95423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9542343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 9542343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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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 9542343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95423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大股东借款的议案》;同意 202670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公司大股东武汉葛化集团因关
联关系回避表决。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9542343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弃权票 0 股,反对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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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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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
20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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