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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龙电业: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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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2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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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00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数5,4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

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数

105,567,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5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数6,363,18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697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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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818,5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818,5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994,300股弃权,

3,450,384股反对;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00,222,857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894,200股弃权,3,450,384

股反对;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0,398,657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 %,1,718,400股弃权,3,450,384

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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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100,222,85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18,4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0,398,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1,718,400

股弃权,3,450,384股反对;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100,398,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1,718,400

股弃权,3,450,384股反对;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100,222,8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6,800股弃权,

5,167,784股反对;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100,222,85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18,4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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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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