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2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 2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100,121,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00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数5,4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 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数 105,567,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5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数6,363,184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697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3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818,5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818,5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100,122,75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8424%,1,994,300股弃权, 3,450,384股反对;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00,222,857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894,200股弃权,3,450,384 股反对;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0,398,657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 %,1,718,400股弃权,3,450,384 股反对; 4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100,222,85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18,4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0,398,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1,718,400 股弃权,3,450,384股反对;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100,398,6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1038%,1,718,400 股弃权,3,450,384股反对;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100,222,85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6,800股弃权, 5,167,784股反对;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100,222,857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4.9372%,1,718,400股弃权, 3,626,184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5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