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9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75,941,177 2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2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数30,407,3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0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数 106,348,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613%。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 3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1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1%;反对4,23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9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87%;反对4,19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7%;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5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72%;反对4,18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0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30%;反对4,148,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4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8%;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3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6%;反对4,22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3%;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73%;反对4,220,2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18%;弃权 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9%。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0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0%;反对4,181,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4%;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31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36%;反对3,97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8%;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82%;反对3,977,2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05%;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34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60%;反对4,00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97%;反对4,002,9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03%;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己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6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80%;反对3,96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4%;弃权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6%。 6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46%;反对3,968,3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59%;弃权 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999,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08%;反对4,12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5%;弃权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ì – 2022+5 E le E Add: l ‰ ú 686 l –E f ‰27O (4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