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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龙电业: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网).2022-05-20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Add:武汉市解放大道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27 楼(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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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9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75,94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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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52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数30,407,3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0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机构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数

106,348,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613%。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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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1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1%;反对4,230,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9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87%;反对4,195,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7%;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5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72%;反对4,18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0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30%;反对4,148,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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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8%;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3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6%;反对4,22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3%;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73%;反对4,220,2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18%;弃权

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9%。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0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0%;反对4,181,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4%;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311,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36%;反对3,97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98%;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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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82%;反对3,977,2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05%;弃权

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345,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60%;反对4,00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97%;反对4,002,9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03%;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己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86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80%;反对3,968,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4%;弃权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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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46%;反对3,968,33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59%;弃权

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999,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08%;反对4,12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5%;弃权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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