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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6-08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
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三)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
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公司机密;
    (六)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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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对公司和股
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现结束而
定。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规则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
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阅公司财务帐薄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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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按照前款规定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网络传输方式及其他有效方式进
行。



                                                                                            -3-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
人产生的依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提前 10 天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提前 5 天提交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召集人
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第六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五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可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书面提议。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主
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议。
   会议相关材料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


                                                                                             -4-
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听取公司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
   (一)检查公司财务、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相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
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督方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
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
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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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发出的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会议记
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章 决议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
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
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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