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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08-27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有效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和相关事宜严格遵守

各种法律法规,同时遵照相关规定,按正常程序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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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在实施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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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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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

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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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超募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中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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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

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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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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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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