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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08-27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

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

所属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

    第三条      审查并证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第四条      评价与证实遵循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程序的情况。

    第五条      评价与证实经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评价与证实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履

职。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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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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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

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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