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综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08-27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
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
所属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
第三条 审查并证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第四条 评价与证实遵循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程序的情况。
第五条 评价与证实经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评价与证实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
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其正常履
职。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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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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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
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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