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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10-29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

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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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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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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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

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家有

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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