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综艺股份敏感信息的排查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10-29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的排查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强化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
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
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
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
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
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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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
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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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
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
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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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
(一)常规交易类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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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之一的,同样应当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同样应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
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
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牌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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