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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综艺股份:综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稿)2022-10-29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2-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

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

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

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3-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时,

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5-
附件: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部门)职务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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