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017-08-26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鑫集广誉(2)17460822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
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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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信托当事人 ........................................................... 6
三、信托目的 ............................................................. 7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 7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7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 8
七、 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赎回 ............................................... 14
八、信托单位 ............................................................ 15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19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23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5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 30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 .................................................... 34
十四、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 43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45
十六、受益人大会 ........................................................ 50
十七、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53
十八、信息披露 .......................................................... 53
十九、违约责任 .......................................................... 53
二十、不可抗力 .......................................................... 5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二、通知和送达 ...................................................... 5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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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鑫集广誉(2)17460822 的
《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
任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鑫集广誉(2)17460822 的《长安信托
-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
为鑫集广誉(2)17460822 的《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
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8、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9、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0、受托人: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1、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2、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优先
委托人也为优先受益人。
13、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一般委托人也为
一般受益人。
14、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5、证券经纪商:指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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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
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
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7、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
利益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
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18、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
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
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19、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
托合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
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0、追加增强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资金追加
义务人追加给信托计划的增强资金;追加增强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
产,但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
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比例。
21、资金追加义务人:指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
有限公司。
22、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
形成财产的总和。
23、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
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
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
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4、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
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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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
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
价值。
27、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
用、负债后的余额。
28、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
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2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
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
用、税费后的余额。
30、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
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
委托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1、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
(T 日),受托人将于 T+1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
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
最近一个交易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
管人复核。
32、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
计划终止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核算日期顺延。
33、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34、开放日: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 18 个月
赎回全部优先份额。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 18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
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25、封闭期: 信托计划在临时开放日当日开放,其余时间均为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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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仓期:自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7、锁定期:为广誉远公告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
之日起 12 个月。
28、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
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29、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30、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
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31、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
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32、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
的专用账户。
33、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
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
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3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15、23、24、
35、36 层
3、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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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
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
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
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
柒仟万】元整(小写:【270,000,000.00】元)。其中,优先委托人认购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小写:【180,000,000.00】元)(“优先
级最高募集金额”),一般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小
写:【90,000,000.00】元)(“一般级最高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
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和/或一般
最高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信
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
2、信托期限: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 18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
算。建仓期自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计算,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本项目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广誉远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项目名下之日起算,锁定
期内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一律不得减持。锁定期满后,一般委托人可申请信托计
划提前终止,相应终止事由需要经过优先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般委托人至少
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信托计划方可提前终
止。信托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
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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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
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
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一)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二)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三)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四)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
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
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本次
投资经过其内部相关审批或授权,不违反其管理资产的相关投资范围。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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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
照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
下限。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
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上限。
5、认购后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一般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 2:1。认购资
金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
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 户 行:【 】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信托份额认购通知
书》后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理财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分行有权以理财计划的资金认购信托优先级份额并加入本信托计划,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义务对理财计划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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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理财计划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
值客户及机构类客户发行;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代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用于认购一般级份额的资金为其合法管理的资金,由广誉远高管及员
工认购该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
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
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
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
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 c、认购信托单位对
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
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委托人
代表所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代表
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
的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
人/受益人承担。
因委托人代表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委托人
代表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因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以执行有效的投资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
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指令,或由于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
文件的约定,或由于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系统故障导致投资指令被 PB 系统
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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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人代表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后,全体委托人有权解
除对委托人代表的指定:
1)委托人代表减少注册资本、被兼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
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2)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代表职责的;
3)委托人代表受到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相关监管机构或同业协会等机构
关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调查、起诉或处罚;
4)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具体负责信托相关事宜的顾问人员发
生重大变化;
5)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责令暂停或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质/
会员资格的;
6)被监管部门要求停止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咨询业务的;
7)其他可能对信托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
本信托计划属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
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以及《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
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
计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
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系在知悉并
充分理解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后,基于对一般委托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代广誉远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的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委托人代表的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在独立对
标的股票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本信托并成为本信托项下委托人;
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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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委托人充分
知晓并自愿承担本信托管理运用过程中的风险。
(8)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
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
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9)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
效。
(10)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的情形;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
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
后向第三方转让。
(11)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委托人应将一般信托
受益权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的情形时,一般委托人/同意无条件地将其持有的
一般信托受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并授权受托人自动变更信托受益
权登记。一般委托人确认:该无偿转让不附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
放弃在一切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张撤销无偿转让行为、或向接受无偿转让的
优先委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人追索的权利。
(12)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
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
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肆份。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
确定: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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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0000,认
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
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贰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
正本壹份。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
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
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
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
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
能认购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同时,如因认购不成功而需返还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一般级委
托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购资
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
(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5*优先级缴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同
期活期存款利率)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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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
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如因信托计划未成立而需返还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的情况下,一般
级委托人应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计算公式为优先级认
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
之日(不含该日)实际天数/365*优先级缴费本金*(优先级最高目标年化收益
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七、信托单位份额申购赎回
1、若信托计划延期,优先委托人可申请于信托计划届满 18 个月赎回全部
优先份额。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届满 18 个月当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
最近一个交易日)。
若本信托计划所投标的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
日前 10 个工作日递交书面赎回的申请,委托人可在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将其持
有的全部优先级份额进行赎回。
2、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
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划拨。
(1)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
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优先委托人赎回的
信托单位份额×【 】%÷365×优先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
“优先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
(不含)至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含)的期间天数。受托人于开放日后下一工
作日确认赎回金额。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
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赎回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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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通知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下达投资指令变现部分信托财
产以满足优先委托人对其全部持有的信托份额的赎回。若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
出卖出投资指令导致未能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或信托财产不足以赎回优先委托人
持有的全部份额,由资金追加义务人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保证优先委托人能
够赎回持有的全部份额,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追加增强资金导致未
能及时赎回,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信托计划现有现金资产让优先委托人
赎回部分信托份额,未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4、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
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八、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
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
位份额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
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银行存款本息;
(3)应收款项;
(4)信托业保障基金;
(5)其它。
2、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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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交易日及信托终止(T 日),受
托人将于 T+1 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
日)。除估值核对日外,受托人计算的每日信托单位净值无需保管人复核。
3、估值方法
信托单位的估值是指在某一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信托财产总
值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该余额是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
计算信托净值的过程就是对信托单位的估值。
信托单位估值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总资产-信托总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总资产=估值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余额+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产市值
信托总负债:信托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报酬。
日常核算对账,受托人、保管人双方通过电子直连、电子邮件或电话完
成。需要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受托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
核算结果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保
管人,由保管人对外披露。
本信托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I、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
无公布的,按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按照该基金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4)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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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II、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
认为按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III、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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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
认为按本项第(1)- (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IV、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存款利息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
提。
V、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1)保障基金在按自然季度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之前按以本金列示,按活
期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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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品种,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
表共同商定估值方法。
VII、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
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
四舍五入。
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6、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代广誉远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指
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下达交易指令。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
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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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委托人代表发生在项目锁定期主动减仓或在减
仓时违规减仓等违背监管要求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有
权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
资指令,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指令载明的投资标的。如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
定或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
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
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及委托人代
表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代表(或委托人)
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等管理运用信
托财产,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信托的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指令而做出的交
易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
托的义务。
(二)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指令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运用于:
(1)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广
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600771);
(2)投资现金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内)等)
(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并委托受托人在
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
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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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
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
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
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
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以
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
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受
托人(以下简称“保障受托人”)确认应认购的保障基金金额后划入保障受托
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账户”),以该等保障基
金本金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委托人代表下达投资指令。
2、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
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指令不能执行,则该
投资指令作废。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
1、投资限制
1、仅限于投资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
600771)、现金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仅限场
内)等)、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2、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当【广誉远】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
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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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存续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由委托人代表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
4、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 2、3、4、5 项投资限制由委托人代表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
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指令
是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
不符合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委
托人代表提供投资指令,在 5 个交易日内按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委托
人代表未能按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以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调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 6 个交易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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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遇
股票停牌、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
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
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
(1)信托报酬;
(2)保管费;
(3)信托财产投资交易费用;
(4)信托事务管理费: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差
旅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
用、因本信托增加的监管费;
(5)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
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
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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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发行费;
(7)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
用。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
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
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费用核算日: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 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
费率 0.1%。
每自然日计提的信托报酬=Y×0.1%÷365。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
近的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一个信
托年度内,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 30 万元的,按照 30 万元计算。信托计划
存续期不满一年提前结束,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 30 万元的,信托报酬按
30 万元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不满 18 个月提前结束,信托报酬按信托
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实际存
续天数收取。
信托报酬于核算日后或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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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以 Y(计提日当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
率 0.05%。
每自然日计提保管费=Y×0.05%÷365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保管费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
的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
续期不满一年提前终止,保管费按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
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实际存续天数+30 天收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
年不满 18 个月提前结束,保管费按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
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保管费于核算日后或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无。
在每次支付费用前 3 个工作日,资金追加义务人应通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
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费用金额,且追加
资金义务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委托人代表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
本次支付需求。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指令,受托人有权在支付费
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
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因导
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顺延至现金资产足够支付费用后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
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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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
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
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
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
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
后,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
受益权同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
系。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
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
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
托利益。
2、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
配。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日按照第 3、4 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
托利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下同,以下统
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优先信托
利益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
条规定计算的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
般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未获足额分配前,一般信托单位不参
与信托利益分配。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
动注销,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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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现
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
人分配当期信托收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 元×【 】%÷365×每份优
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托利益。一般委托人转让给优先委托人
的信托份额(若有)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做分配。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
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含)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
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
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信托计划终止
日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以下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单
位最高信托利益的,则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优先委托人进行分配。
(2)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在信托计划终止(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后 5 个工作日
内,受托人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收益。
①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1 元×(1+【 】%×该份优先信托
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若信托计
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超过 180 天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
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照 180 天计算,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
存续天数超过 180 天的,则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最高信托利益按实
际存续天数计算。
②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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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全部归
优先受益人所有。
4、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①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②优
先信托单位期末最高信托利益、③资金追加义务人已追加未返还的追加资金
(如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5、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
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
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3)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
益的,以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
托利益划付,优先信托单位自动注销。
(3)特别地,因全部一般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受益权
赠与优先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
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6、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
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
(2)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按照本条第 3、4、5 款的约定进行分配。
7、在每次分配信托利益前 3 个工作日,资金追加义务人可通过追加增强资
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费用金额,
且追加资金义务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委托人代表变现部分信托财产
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指令,受托人有权在
分红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
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
因,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顺延至现金资产足够分配信
托利益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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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八)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
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
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
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
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
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
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
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
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
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
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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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
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
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
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一)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资金安全,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估算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全体委托人在此同意 T 日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以受托人的
估算结果为准。
(二)本信托项下资金追加义务人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追加义
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连带履行相关资金追加义务。关于
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及其指定的第三人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
关。
(三)本信托警戒线和止损线如下:
预警线=【0.9000】
止损线=【0.8500】
1.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在锁定期内,若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
受托人应于 T 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
加增强资金 ,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 T+3 上午 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
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
托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
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 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且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 T+3 日
11: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
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追加义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增强资
金,自 T+3 日上午 11:3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
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一般委托人立即且永
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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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益人,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全部丧失,一般委托人享有的全部委托
人/受益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所有,且资金追加义务人已
追加的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
代表的投资指令,由优先委托人行使委托人代表指令权,并由优先委托人于股
票锁定期满后向受托人下达指令进行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
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
级委托人。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次级受益
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次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
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次级受益人与优先受益
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取得次级受益人
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追加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转换发生的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追加增强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
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
追加缺口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若追加增
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
作。
(2)在锁定期内,若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
受托人应于 T 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
加增强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追加增强资金,资
金追加义务人合计追加的增强资金应使得 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
【0.90】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
续总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
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追加义务人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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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上午 11:3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一
般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
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全部丧失,一般委托
人享有的全部委托人/受益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所有,且
资金追加义务人已追加的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此种情况下,受托
人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由优先委托人行使委托人代表指令权,并
由优先委托人于股票锁定期满后向受托人下达指令进行开始对本计划项下的非
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
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
的义务,次级受益人的份额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次级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
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次级
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
定取得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额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追加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转换发生的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解除锁定后,若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
托人应于 T 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加
增强资金 ,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 T+3 上午 10: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上午 9:30 起至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
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
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 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且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 T+3 日
10:30 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追加增强金的,则按以下第【甲】种方式处理:
甲:T+3 日上午 10:30 之后受托人应立即据市场行情进行减仓操作,直至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以 PB 系统资产净值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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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
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乙:其他方式:拒绝接受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
追加增强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
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知书中的资金
追加缺口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MIN{T
日、T+1 日、T+2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若追加增
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的,受托人将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
作。
解除锁定后,若 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
人应于 T 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加增
强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追加增强资金,资金追
加义务人合计追加的资金应使得 T 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0.90】
元以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 日信托计划存
续总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
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追加义务人是否能
够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自 T+1 日下午 13:0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
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
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
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继续操作。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追加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一般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后,信托计
划不再设置预警、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优先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五)清仓操作完毕后,信托计划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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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资金追加义
务人追加的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的类别,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别,不增加受益人
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改变一般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资金
追加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不变。
(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不包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稳定在
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 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 元的追
加信托资金可以退还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
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资金追加义
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
份额×1.0000 元。累计取回的追加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资金总额。
(八)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
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资金追加义务人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
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资金追加义务人发出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履行资金追加义务时向全体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
传真。如因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
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用以接收委托人代表的平仓投资指令(如需)的方式
为录音电话和电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
子邮件即成为委托人代表平仓投资指令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
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有效证
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增强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
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
般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
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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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揭示
1、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
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市场风险。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投资品种的其他因素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品
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
品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产品的保值增值。
2、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
码:600771),由于存在限售期、休市、停牌、标的股票跌停等因素导致股票
无法变现或及时变现,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如果被
增持的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最
终对信托单位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
风险而波动,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限售期和标的股票停牌风险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限售期或停牌期,限售期或停牌期
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且当限售期或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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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单位
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可能在极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休市或停止交易、标的股票跌停或停牌等情形)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
现,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5)追加增强资金风险
本信托项下资金追加义务人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
定履行资金追加义务。
而资金追加义务人的追加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追
加的情形时,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资金的,则可
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平仓风险
信托计划在资金追加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资金追加
义务时,会导致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产
品进行变现操作,直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平仓变现操作可能导致信
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3、委托人代表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
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委托人代表的投资能力和水平在很
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收益。若委托人代表提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
合同,且投资经理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信
托合同的,可能因执行该投资指令而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
资指令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没有可供公开查询的历史业绩作为参考,可能
产生委托人代表投资能力不足导致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生道德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代表利用合投资交易向
第三方转移、输送利益等),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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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人管理、操作及交易系统风险
(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
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
受托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
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指令,或由于投资指令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而导致投资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
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由此引
起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
指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5、一般委托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的风险
一般委托人以其一般信托资金保证优先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
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
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委托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止损平仓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
采取相应的止损平仓措施,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标的股票的变现由受托人自行
决定,强制平仓的结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可能导致一般委托人的重大本金损
失。若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在止损平仓时未能及时变现信托财产的,则可
能导致委托人及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的,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线时,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
约定追加足额履行资金追加义务的,一般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
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将导致一般委托人的全部本金及一般受
益人的相应收益损失。
6、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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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
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
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等相
关合同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
损失。
7、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
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
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
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
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
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
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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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
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
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2)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般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
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一般委托人损失信托资金的风险
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止损线时,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约定
追加足额履行资金追加义务的,一般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
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将导致一般委托人的全部本金及相应收益损
失。
9、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提前终止及投资组合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财产
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不能变现, 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财
产。信托计划延期时,延期期间不计算信托利益,造成优先受益人不能按照其
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取得最高信托利益。
10、估值偏差风险
由于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估值,因此在该等股票上
市或恢复交易前后,信托财产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充分
理解并同意承担该等风险。
11、止损失灵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连续跌停等不可控事件造成受托人不能在信托
单位净值位于止损线之上完全变现证券资产时,导致委托人信托利益受到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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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般委托人同意若信托计划延期,临时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满 18 个
月当日,并且优先委托人于临时开放日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一般委托人
知晓由此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13、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的特别提示风险
(1)信托财产难以变现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广誉远(600771)】,单只股票持仓比例买入时可以
达到信托财产净值的 100%。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极端情况下,市场可能出
现盲目的一致性杀跌行为,导致成交萎缩、接盘不足,从而使信托单位估算值
触发止损线之后变现操作难以完成,导致整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财产延迟变现的风险
因单只股票投资比例过高,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
人,则标的股票可能被限售,从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延迟变现,进而信托财产
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信托财产变现后无法兑付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投资于特定股票的持仓比例过高,在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
(如购买的股票长期停牌、股票连续跌停等),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后无法足额兑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甚至受益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可能受到损失。
14、保障基金投资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2015 年 4 月 1 日后成立的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
1%作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保障基金,但该部分投资收益较低,对产品整体
收益以及委托人实际信托利益会造成一定影响。
15、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本信托计划将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缴纳相应增值
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将导致受益人可分配收益减少。如国家法律法规或
有权机关将来另有规定,受托人将进行相应调整。
16、预估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采用信托单位估算值作为预警和止损依据,T 日收盘后估算的 T
日信托单位估算值可能与 T+1 日计算的 T 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偏差,委托人认购
本信托计划,表明知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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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3)委托人代表采用 PB 系统下达投资指令,目前证券交易也采用电脑和
网络操作,因委托人代表、受托人、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电脑系
统、电子设备等发生故障,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信息传递,造成交易失败或交
易迟延,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4)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委托人代表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因委托人
代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或因监管政
策的变化、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导致
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
易,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情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
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交易恢复。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
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
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
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
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
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委托人代表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
其判断市场变化的潜在风险,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
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
一取决于委托人代表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
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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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
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监控的
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
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投资指令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
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委托人代表经
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指令的;
(3)委托人代表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
所有证券。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
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赎回
(1)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
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2)一般委托人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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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
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向受让人出具《信托受益权变更确认书》之日
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不
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赎回费用等均
延续转让前的判断标准。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
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书、遗
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
记手续。受托人向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出具《信托受益权继承确认书》之日为信
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未完成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
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继承信托单位份数×1 元×0.2%”的数
额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3、赎回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
标的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在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一般受益人后,可提前
赎回其全部优先级份额及相应存续期内的最高信托利益,赎回后本信托计划不
再计算优先级份额及信托收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已灭失,若本信托计划所投
标的解除锁定后,优先级受益人可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以信托财产为限赎
回其全部优先级份额及相应存续期内的全部信托收益,并且优先级受益人必须
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资产。
十四、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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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计划的延期
经全体委托人申请,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延期。
(二)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估算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
变现,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
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关资
产管理计划时。
(4)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6)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
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委托人、受
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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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五)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
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进行分
配。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
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
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委托人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
金是其合法所有且拥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不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
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托人不对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
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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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事务管理费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税费。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
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
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
解除本信托。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
益。
(8)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产品的管理人
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股票表决权的
行使。委托人或该金融产品的管理人自愿承担行使投票表决权带来的一切后
果。
(9)若本信托计划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与他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则法
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动人履行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
委托人为金融产品的,由该产品的管理人行使。若本信托计划有多个委托人
的,委托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何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要求一致行
动人履行的义务。
(10)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当【广誉远】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
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
且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
失)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项目运行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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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委托人 B 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
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12)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
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
(5)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着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
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
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提取比例。
(7)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
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8)当受托人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者超
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99%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本信托计划对该投资标
的的买入指令,同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就其未与或不与他人形成一致行动人的情
况予以书面说明或承诺。
(9)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代表违反本信托合同附件四-《承诺函》的承
诺,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该标的股票。
(10)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由委托人代表自行行使,受托人届
时根据委托人代表的书面指令进行表决(见附件四),若委托人代表未对表决
事项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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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
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
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
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
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
信托财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受益人要求采取包括行使股东
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因采取上
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3.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
赔偿。
5.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
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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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
(四)委托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信托期限内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的权利。
(2)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2)在担任委托人代表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
托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作本信托或其他业务的公众性宣传,不得利用其委托人代
表身份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信托财产和受托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
(3)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保管费。
(2)有权根据保管协议对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
(3)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指定专门的托管部门并选派具备专业从事信托财产保管经验的人员提
供保管服务。
(2)及时执行受托人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安全
保管。
(3)接受受托人监督和查询,并按受托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保管报
告。
(4)保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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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收取证券交易佣金。
(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向受托人和保管人提供交易数据。
(2)执行受托人发出的交易指令。
(3)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
定:
(1)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标准;
(5)扩大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6)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原因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
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益人同意该完善或修
改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行完善或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受益人信托利益,且与受益人协
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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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
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本条中均指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
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
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
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
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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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
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
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
(含 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在表决事项涉及受益人违
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该受益人法律责任时,该
受益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
(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必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人全体通过
方为有效。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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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
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七、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受
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
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十八、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
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二)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
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
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
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
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
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十九、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
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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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合同被撤
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
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
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
终止本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
(重要提示:受托人在此特别提示委托人充分注意信托合同中载明的争议
解决之管辖条款,此条款与委托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条款的确定以及本合同
的签署都是经过与委托人多次协商并经过委托人审慎考虑,是委托人自愿的意
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条款,愿意遵守本条款
的约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
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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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
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
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
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
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
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
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民银行核发
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
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由法
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需在以上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贰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贰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贰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
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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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和受益人应采用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向受托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等方式,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电子邮件或手
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
人投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
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
风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
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
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
解。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受托人持叁份,委托人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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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编号为【鑫集广誉(2)17460822】的长安信托-广誉远第二期员
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
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
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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