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9-02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 2017-046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 11621.454575 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虽尚未开庭审理,但根据 2003 年《山西广誉
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晋中市政府的批复以及晋中市政府、国资委出具的情况
说明,该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故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西广
誉远”)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2017]晋民初 39 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1 日,山西广誉远收到山西省高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
晋民初 39 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因与山西中药厂(山西广誉远前身)历史担保纠纷,将山西广誉远及公司控股股东西安
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 起诉至山西省高院,案件涉及金额
11621.454575 万元,法院予以受理。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1994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太谷纺织厂签订《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
款借款合同》,借款 1800 万元,利率为年利率 10.98%,贷款期限为 1994 年 12 月 12
日-2001 年 6 月 12 日。山西中药厂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1999 年 12 月 29
日,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截至目前,借款
人及担保人尚未履行清偿义务。
原告认为 2003 年 7 月,山西广誉远注册资本由 6000 万元变更为 3600 万元时,未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原告即在太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减资手续,故东盛集
团作为山西广誉远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山西广誉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800 万元,利息 9821.454575 万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及至还请借款本息之前的利息;
2、请求判定东盛集团再其减少注册资金 24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还款
责任;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事实,认为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1、2003 年签署的《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
根据 2003 年《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晋中市政府的批复,已
明确“截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山西广誉远对外担保共计 50 万元。山西广誉远对第三
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山西广誉远 2002 年 6 月 30 日评估报告和 2003 年 3 月份会计
报表中所涉及的债务事项,以及 50 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转让方隐瞒或未列入评估
报告的其他债务及或有债务,山西广誉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转让方向债权人负责清偿
或解决。如因此发生诉讼,山西广誉远可依《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追加转让方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转让方承诺:若出现前述情况,转让方将积极承担相关责任,确保
受让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晋中市政府及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
2016 年 5 月 18 日、7 月 11 日,晋中市国资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关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市国资函[2016]16 号)以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关
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 “关于该担保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约
定在先,应由我委/市人民政府承担,我委/市人民政府愿意承担诉讼可能产生的义务,
向债权人负责清偿并解决上述债务”
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并与晋中市政府请示、协商,尽快妥善解决该事项,并根据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2017 年 7 月 27 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2016)晋 07 民初 15 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就该担保纠纷案件,裁定准许信达资产撤回起诉(详见 2017 年 7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 2017-039 号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4、《关于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03]14 号)
及委托书;
5、晋中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山
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市国资函
【2016】16 号);
6、晋中市政府出具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省分公司诉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问题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