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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商集团: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杜书伟)2019-02-28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杜书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阎志先生提名为武汉市汉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己根据 《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号 1>>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 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1

     (五〉中国保监会 《 保险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 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5% 以 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入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 报告 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 主要 负责人;

        (六)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 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近 一年内曾 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 举情形的人 员:


        (八 )其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具备独立 性的 情形。


       囚、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 中国证监 会 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 证券交 易所公 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囚 )曾任职独 立 董事 期间,连续 两 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 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

        ( 五 ) 曾任职独 立董 事期间, 发表的 独立 意 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 司 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武汉市汉商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


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 并 具备高级会计师 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 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 人 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 ìE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