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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商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 04-147

    受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6. 2021 年 4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577 号望鹤酒店王家湾店十楼会议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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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2.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169,852,13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4.8418%。

    3.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3. 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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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票:169,852,13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票:169,852,13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6)《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未获通过

    同意票:90,407,527 股,反对票:79,444,603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271%,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未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同意票:763,21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169,852,13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除第 6 项《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议案均合法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3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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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颜   羽


                                       经办律师: 谭四军


                                                  程   璇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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