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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商集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鄢让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汉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9 号)核准,汉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商集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68,084,400 股,发行价格为 13.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15,735,18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6,637,761.9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99,097,418.02

元。

    汉商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

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该协议已明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已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作。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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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司 及 其 董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背承诺的情况发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生。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督促并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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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2021年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情形。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向上交所报告的情形。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要求,能够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质量。                                 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
人涉嫌资金占用;
                                       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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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符合要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求。
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汉商集团2021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汉商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汉商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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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鄢 让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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