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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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顾泽皓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kh)
发布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
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4:30 在南京市经天路 7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徐国飞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8,330,8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7%。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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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18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8,330,8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4,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9%。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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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155,7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4%。熊猫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会议全部
议案的投票,回避了表决。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下以下案:
(1) 审议批准了《提供分包服务及综合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及
其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提供分包服务及
综合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批准了《销售物资及零部件协议》(2019-2021 年度)及其项下
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销售物资及零部件协议》
(2019-2021 年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批准了《金融合作协议》及其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金融合作协议》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82,5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7%;反对 1,015,300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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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批准了《接受分包服务及综合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及
其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接受分包服务及
综合服务协议》(2019-2021 年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批准了《采购物资及零部件协议》(2019-2021 年度)及其项下
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采购物资及零部件协议》
(2019-2021 年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批准了《提供租赁协议》(2019-2021 年度)及其项下的建议年
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提供租赁协议》(2019-2021 年
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批准了《接受租赁协议》(2019-2021 年度)及其项下的建议年
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接受租赁协议》(2019-2021 年
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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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批准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019-2021 年度)及其项下的建
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019-
2021 年度)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97,881 股,占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在上述(1)-(8)议案表决中,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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