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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熊猫: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07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2020-037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7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3         -             2020/7/14       2020/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公司 H 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事宜,请见公司

另行刊发的 H 股派息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3,838,529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992,174.2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A股         2020/7/13      -          2020/7/14     2020/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公司关于 H 股股东股息发放的安排,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的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 对于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

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75 元。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个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

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红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75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

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7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收税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

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公司已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

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

有人接受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

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20%的税

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企业应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20%的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

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

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

与公司 H 股股东一致。公司关于 H 股股东股息发放的安排,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相关公告。
       (6)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取得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5)84801144

联系传真:(8625)84820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经天路 7 号

邮政编码:210033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