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3-10-10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3-026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
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2 号《关于对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
内容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
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
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 40%股权
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
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
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对四方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协议
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并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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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 2013 年 10 月 18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
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将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四方协议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及四方
协议内容予以披露,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同时,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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