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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3-10-10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3-026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

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2 号《关于对四

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

内容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

烟糖)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40%股权之前,曾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

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 40%股权

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公司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

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

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对四方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协议

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并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1
相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 2013 年 10 月 18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

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将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四方协议的决策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及四方

协议内容予以披露,切实做好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同时,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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