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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稽查结果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4-09-13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4-023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稽查结果及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结

案通知书(编号:结案字[2014]1 号),全文内容如下:“2013 年 10 月,我局对

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成稽调查通字 131009 号)。经审理,我

局认为,你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但违法行为轻微,且补充披露,已经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同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4]13 号、14 号《关于对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黄建勇、张宗俊、王成兵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

决定》。

     一、《关于对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内

容如下:

     在 2010 年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股权期间,你公司

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

     经查,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四方协议签署过程或事

后知悉情况,但未及时报告公司并督促做好披露工作,导致你公司仅披露了转让
全兴酒业股权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在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后,才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对四方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传递流程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存

在漏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

视,全面梳理和评估重大事项信息内部传递流程、信息披露相关岗位职责、工作

机制及执行效果,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完善,切实提高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

     你公司应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黄建勇、张宗俊、王成兵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全文

内容如下:

     经查,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水井坊公司”)在转让四川全兴酒

业有限公司(简称全兴酒业)股权期间,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

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简称四方协议),但水

井坊公司仅披露了转让全兴酒业股权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后,水井坊公司才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对四方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等进行了补充披露。在此期

间,你们三人在水井坊公司任职,并存在以下行为:

     黄建勇作为水井坊公司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谈判和签约仪式,
并代表水井坊公司在文件上签字,但未及时报告公司并督促做好披露工作。

     张宗俊作为水井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后知晓上述协议后,未采取任何

补救措施。

     王成兵作为水井坊公司监事,参与四方协议的形成、传递及签字过程,当

时知晓协议内容,但未报告水井坊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

     你们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

定,现责令你们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的

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将对上述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在稽查前已经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即开始修订完善相关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目前,公司已建立健全了重大信息主

动识别机制及重大信息的内部控制、审批流程、签章程序,并就相关制度及流程

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进行了培训,详细内容公司将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监

管部门报告并予公告;下一步公司将继续按照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要求,认真梳理并整改,同时督促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