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4-09-27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
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
定的联络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和潜在关联人)以及指定的联络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联系人为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报告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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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所有担保事项均应报告);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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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八) 达到下述标准的关联交易: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 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报告人也应当报
告。
(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十二)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三)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十四) 回购股份事项;
(十五) 吸收合并事项;
(十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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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十八) 股权激励事项;
(十九) 破产事项;
(二十)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十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
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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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公司《授权审批体系》确定的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外的报告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涉及本公司的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等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
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分(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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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需由
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董事、监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须签收确认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与
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
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
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
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法务部在进行合同审核时,应判定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办在对相关文件加盖公章时,应判定所盖公章内容(法务部审
核的合同除外)是否属于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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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备忘录、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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