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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井坊: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21  

						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6-035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7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7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 2016 年 6 月 4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1
东。
       (三)本次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 2015 年末
股本总数 488,545,69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计
36,640,927.3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 387,407,145.23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
       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67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2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75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75 元。


    三、红利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28)86252847
    联系传真:(028)86695460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 9 号公司董事办
    邮政编码:6100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3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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