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8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
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
密承诺(详见附件 1);(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
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2)。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1: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 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关
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的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
/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公司/本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该等信息。同时,本人亦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人上海证券账户号码(如有):
承诺人签名:
附件 2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项 相关知情人是否
的知情人名单 已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