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井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4月25日修订)2017-04-2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 4 月 2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
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管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或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或审核薪酬计划与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薪酬委员会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办及财务部组成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七)根据薪酬与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制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的基本
材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将表决通过后的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报酬数额,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