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9-03-30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年薪制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含
福利工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反映对高管人员的基本劳动价值的回报,是高管人员年
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管
理责任和本行业、本地区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总经理基本年薪的60%-90%计算。
第五条 福利工资由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各
类津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的浮动年薪部分,绩效年
薪是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任期考核
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 薪酬考核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
酬考核。
第九条 年薪日常管理及核发原则
(一)基本年薪的管理:按月发放,不与考核挂钩。
(二)绩效年薪的管理:按月基薪标准的50%预发,剩余部分年
终考核后发放。
(三)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
(四)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年薪制人员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月数领取相应年
薪。
第十条 离任审计
高管人员在任期结束或中间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
审计结束后发放其离任年度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兼职生产一线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兼职公司资产规模
另行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