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0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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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王凤娇、殷婷婷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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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
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山西省太原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李明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李明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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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74,107,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58.79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673,723,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763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4人,代表股份383,39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334%。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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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
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3)《202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4)《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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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6)《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7)《2021 年度经营建议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674,067,05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8)《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657,313,245股、山西
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2,735,615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018,192股,反对0股,弃权40,000股。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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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殷婷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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