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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宝能源: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价调整的公告2021-12-15  

                        证券代码:600780           股票简称:通宝能源      编号:2021-03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价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
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 号)、《关于贯彻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
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21】
457 号),现就电价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
发【2021】410 号)涉及电价调整政策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
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
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取消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包
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
的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二)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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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
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构成(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自本通知印
发之日起,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
后按代理购电方案有关规定向代理用户售电,公告期间继续按原工商
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
浮动比例执行。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
价市场化改革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
发改商品发【2021】457 号)涉及电价调整政策具体情况
    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
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
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进一步深化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全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
    燃 煤 发 电 电 量 全 部 进 入 电 力 市 场 ,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在 “ 基准
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幅度在我省燃煤
发电基准价 0.3320 元/千瓦时基础上,原则上均不超过 20%。其中,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电力中长期集中交易原则上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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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燃煤基准价浮动范围和我省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设置最高、最低
限价,并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峰谷电价设置分时段最高、最低限
价。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具体执行时间和方
式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通知)。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
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1、居民、农业用电保障电源。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
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水
电、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天然气(供暖期电量)、瓦
斯发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等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
量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电量、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电量予
以平衡保障,上网电价按照现行价格机制及上网电价标准执行,确保
居民、农业用电稳定供应。
    2、居民、农业用电新增损益测算原则。按照我省第二监管周期
输配电价核价时电网企业统购统销平均购电价格,在统筹考虑居民、
农业用电对应的发用两侧电量结构变化,以及燃气、瓦斯发电和“煤
改电”电价交叉补贴回收情况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农业保障用电
平均购电基准价。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实际平均购电价格高
于、低于平均购电基准价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
摊或分享。其中,应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
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下同)承担部分,在结算环节予以分摊或分享,
随输配电价收取;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承担部分,纳入
代理购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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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1、代理购电范围。我省工商业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
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
交易,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
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由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电公
司”)、水电自供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
工商业用户,分别由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
       2、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用
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
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
成。
       3、特殊用户电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
台注册但未直接参与过市场交易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现执行保底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的高耗能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
的增收收入,纳入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
考虑。
       4、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规模。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保
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电量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
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但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电
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规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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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5、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原则。代理购电前,省电力公司、地电
公司、水电自供企业应按规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成员注册,
开通具备交易资格的账户。
       (四)规范趸售电价管理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地方电网、水电自供区除保障居民、农
业用电电量继续执行现行趸售电价政策外,工商业电量不再执行趸售
电价。其供电营业区内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地电公
司、水电自供企业代理购电。地电公司、水电自供企业可直接参与电
力市场采购代理电量,暂不具备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采购条件的,可委
托省电力公司统一采购。
       三、本次电价调整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前述“放开全
部燃煤发电量上网电价”政策,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和方式待国家相关
政策出台后执行。
       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政策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公司执行本次电价调整政策预计将减少 2021 年净利润约 995 万
元。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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