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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
阅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此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余新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
联方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江西国资
创新发展基金,有利于公司寻找潜在优质产业资源,延伸产业链,探
索转型升级新方向,有利于公司借助省属资本运作平台功能,充分发
挥自身资金优势,提高股权投资运营效率,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余新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公司关联方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投资设立
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整体升级改造发展
规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料场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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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及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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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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