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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23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及时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
  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
  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全体独立董事 2018 年度履行
  职责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大股东新余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王国栋先
  生、鲍劲翔先生、姜晓东先生、许年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并提交 2017 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获得通过。
       目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包括王国栋先生、鲍
  劲翔先生、姜晓东先生、许年行先生,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分工情况
  如下表:

   专门委员会                  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夏文勇、管财堂、姜晓东、王国
投资战略决策委员会                                   夏文勇    姜晓东、王国栋
                     栋
                   鲍劲翔、许年行、林   榕、冯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鲍劲翔   鲍劲翔、许年行
                   明

                   许年行、鲍劲翔、刘传伟、卢梅
审计委员会                                           许年行   许年行、鲍劲翔
                   林

提名委员会         王国栋、姜晓东、夏文勇、毕   伟   姜晓东   姜晓东、王国栋


       (一)王国栋先生:男,1942 年出生,中国工程院院士,东北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北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常
  务副主任,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理事,是轧制
  技术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先后主持和完成多项国家 973、863、自
  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担任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 5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二)鲍劲翔先生:男,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博士研究生。1997 年 8 月-2004 年 5 月任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办公室副主任;1998 年-2005 年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经济法研究
  会副总干事(兼任);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
  高级经理、兼任安徽省法学会民商经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2014 年 3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三)姜晓东先生:男,1982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注册咨询工程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2006 年以来历任冶金工业
  规划研究院工程师、综合处处长、总设计师;现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
  院院长助理、总设计师兼综合处处长。2016 年 5 月至今任新钢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
       (四)许年行先生:男,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2009 年 9 月-2014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财
  务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4 月至今担任新钢股
份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会议及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我们积极
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会议,并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会议
                            其中:以
独立董   应参      亲自出              委托              参加股东
                            通讯方
  事     会次        席                出席   缺席次数   大会次数
                            式参加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王国栋     7         7         3         0       0          2
梅君敏     2         2         1         1       0          1
鲍劲翔     7         7         3         0       0          2
姜晓东     7         7         3         0       0          2
许年行     5         5         2         0       0          1

    2.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投资战略决    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策委员会       委员会
独立
         应参          应参            应参          应参
董事            参会          参会            参会          参会
         会次          会次            会次          会次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数              数            数
王国
          1       1     /      /        5      5      3      3
 栋
梅君
          /      /      /      /        3      3      2      2
 敏
鲍劲
          1      1      /      /        5      5      3      3
 翔
姜晓
          1      1      /      /        5      5      3      3
 东
许年
          1      1      /      /        2      2      1      1
 行

       注:2018 年 4 月,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梅君敏
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选举许年行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
年度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本年度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
      2018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够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
与发展情况,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在召开董事会前能够
主动了解所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为各项议案的
审议表决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积极参与讨论,认真审议
每项议案,并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充分了
解审议事项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和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对于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均及时向我们提
供了会议材料和相关资料,我们也在与公司保持沟通、详细了解有关
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议、审慎表决。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需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我们均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为中
小股东决策提供参考。我们对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重大
事项未提出重大异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
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
知识和行业背景,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
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了解;通过电话和邮件,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
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力求勤勉尽责,
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
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也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涉及材料,保证了我
们充分的知情权,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关于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暨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
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我
们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发展有利;同时,该交易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情况,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占用
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全年累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5 亿元,并完成到期赎回,收回全
部本金利息,收益符合预期。到期赎回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
至募集资金账户。此外,公司对原拟投资于煤气综合利用高效发电项
目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用途变更,拟投资于综合料场智能环保易地改
造项目,变更情况符合规范,目前正在项目投资期内,预计 2020 年
6 月完成项目建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重点关
注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违规的行为。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新钢股份 2017 年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18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新钢股份 2018 年半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18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新钢股份 2018 年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以上业绩预告均未发生业绩预告更正的情况,
未发布业绩快报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请继续聘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已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
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情况较为熟悉,具备为公司提供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的资格。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做好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工作。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8 年 4 月 3 日,我们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对《新钢股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了充分
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
公司发展实际,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2018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
强化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8]000086 号)认为,新钢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议事规
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完善公司治
理、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编制定期报告、内控实施等事项的决策中,实
施了有效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委员对所有议案均按照程序审慎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关于高管调整的情况
    2018 年 2 月 1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2018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18 年 5 月 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
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拟任
职人员履历及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未发现拟任职人员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对上述人员的提名、
任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
意上述人员的任职。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
意见
    2018 年 4 月 3 日,新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在公司
经营情况良好下,我们查阅了公司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的
管理状况后,我们就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
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状况较好,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择机购买低风险保本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
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十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是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新钢股份的财务状 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十三)关于下属公司参与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的议案》。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余新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
资投资设立江西国资创新发展基金,有利于公司寻找潜在优质产业资
源,延伸产业链,探索转型升级新方向,有利于公司借助省属资本运
作平台功能,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优势,提高股权投资运营效率,降低
市场投资风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勤勉尽责,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19 年,我们将继续秉承独立、谨慎、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为公
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同公司中小投资
者、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开展工作,为
公司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国栋、鲍劲翔、姜晓东、许年行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