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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20-07-1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认为:本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浩鸣先生的教育背
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浩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