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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8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审议通过《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经核查,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
    我们同意《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国栋   许年行 郜学 胡晓东
                                             2020 年 8 月 21 日